黄山市天目药业原总经理程本利因贪污等罪获刑7年10个月
日期:2026-08-10 10:11:08 作者:admin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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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2019年11月12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程本利受贿、挪用公款、贪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审判决书”,程本利利用职权共受贿226万元,伙同他人或单独挪用公款200万元,贪污房产一套价值87.3万元,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程本利,1954年10月出生,曾任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法院查明,1997年10月,黄山制药总厂(经济性质为国有)与杭州天目山公司合资组建黄山天目公司,制药总厂占49%股权。合资后制药总厂仍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支付制药总厂留守人员工资等。2006年12月杭州天目山公司收购制药总厂49%股权,制药总厂改制,改制后剩余资产由该厂留守处管理,2009年留守处管理的国有资产划转移交黄山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人程本利于1997年9月至1998年11月任制药总厂厂长。于1997年10月任黄山天目公司副董事长,同年11月任黄山天目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11月至2011年4月任黄山天目公司总经理,2008年3月任黄山天目公司董事长。1999年8月至2016年2月任杭州天目山公司副总经理。程本利于1998年11月起是制药总厂留守处管理人员,并领取工资。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本利在受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2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69.84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贪污徐家巷7号房产(2003年5月评估价87.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程本利利用担任公司主管人员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6.3368万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程本利在受贿罪、贪污罪中具有自首情节,在挪用公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减轻、从轻处罚;程本利及其家属已退出赃款226.1768万元及已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本利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6年6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6.1768万元,依法上缴国库;位于屯溪区徐家巷的房产予以追缴,发还黄山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用于犯罪的40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吴永泉